澳門中華教育會章程 |
||
公元二0一九年六月十五日第六十五次會員大會修正 |
||
第一章 總則 |
||
第一條: |
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教育會(簡稱教育會),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 (簡寫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),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Educators’ Association of Macau。本會會徽為。 |
|
第二條: |
本會宗旨:團結澳門教育界人士,愛祖國、愛澳門,擁護“一國兩制”,弘揚中華文化, 維護教師權益,辦好教師福利,共同推進教育事業。 |
|
第三條: |
本會自置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七十八號中建商業大廈六、七樓。 |
|
第二章 組織 |
||
第四條: |
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、修改會章、批評會務及選舉會 長、理事、監事之權。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。會員大會主席由會長 擔任,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。大會閉會後,會長參與和指導會務、理事會 執行會務、監事會監察會務。 |
|
第五條: |
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。正副會長由互選充任,得 參與和指導會務,主持會員大會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。 |
|
第六條: |
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,候補理事若干人,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,任期三年,連選得 連任,但理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。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人,人數必須為單數,且 不得超過理事之半數,由理事互選充任。再由常務理事推選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若 干人,並設秘書處及學術、出版、會員、康樂、福利、財務、旅遊、宣傳等部。秘書 處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一至二人,各部設部長一人、副部長一至二人,由常務理 事互選兼任。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,並處理一切日常會務。 |
|
第七條: |
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,候補監事若干人,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,任期三年,連選得 連任,但監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。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、副監事長若干人、秘書、 稽核各一人,由監事互選充任,負責監督會務及審核本會賬目等工作。監事長得因工 作需要召開臨時監事會議,有關理事必須應邀列席接受諮詢。 |
|
第八條: |
由本會正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共推選代表若干人組成不動產管理委員會,人數必須為 單數,負責管理本會所有不動產。本會不動產如欲變賣或抵押,須由會長於七天前發 出通知,召開具會員資格之名譽顧問、顧問、正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,以及團體會員 代表聯席會議,並須有出席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之決議,方為有效。 |
|
第九條: |
本會理事會得因工作之需要,組織工作委員會;各部得因工作需要,就會員中聘請若 干人組成部務委員會,辦理各該部工作。 |
|
第十條: |
本會會員大會,每三年舉行一次,由會長召集,在特殊情況下,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。 遇必要時,得經正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決議,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, 由會長召集臨時會議。 |
|
第十一條: |
本會會長會議每三個月至少一次。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至少一次,如因工作 需要,得舉行部長會議以研究會務。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一次。凡理事、監事連續 六個月或六次未有請假而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本會會務者,作自動辭職論。如遇會 長、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副會長、候補理事、監事得依次遞補之。 |
|
第十二條: |
為推進會務,本會得聘請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贊勷會務。 |
|
第三章 會員 |
||
第十三條︰ |
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、個人會員。其申請入會資格規定如: (一) 團體會員:凡本澳之註冊學校。 (二) 個人會員:凡在本澳註冊學校專職從事教育工作者。 |
|
第十四條︰ |
凡申請入會者,均可依章申請,須有會員一人介紹,經本會會員部調查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方得為本會會員。 |
|
第十五條︰ |
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: (一) 遵守會章及決議案; (二) 繳納會費。(團體會員每年二百元;個人會員每年六十元,凡入會後其連續會齡 滿廿年者為永遠會員,其會費豁免。) |
|
第十六條︰ |
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之權利: (一)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 (二) 出席會員大會討論、表決、複決、批評、建議之權; (三)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之權。 |
|
第十七條︰ |
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,本會得註銷其會籍。 |
|
第四章 附則 |
||
第十八條︰ |
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。 |
|
第十九條︰ |
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施行,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。 |